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3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六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
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擴張其聲明為請求被告甲○○等六人應連帶
給付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其利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時
,請求被告甲○○等6人各給付62,500元,合計為375,000元),
就移送後擴張請求之金額125,000元,即應繳納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擴張部
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