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朴小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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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字第149號
抗告人 林竣傑
即被告
上列抗告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本院駁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