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6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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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65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嘉文

被告賀辰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宥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部分,漏未記載「連帶」二字,均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編號

原判決

所載

應更正

1

主文第一、二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2

主文第三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由被告「連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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