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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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44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志豪

上列上訴人陳志豪與被上訴人 李振榮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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