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44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志豪
上列上訴人陳志豪與被上訴人 李振榮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