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48號抗告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子女監護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10月2日98年度監字第4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98年11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然抗告人迄未遵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高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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