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50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8年度除字第25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91年11月13日│92年9月26日│74,400,000元│││司 王大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