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票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票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票字第八九五號
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丁○乙○○右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甘大空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四、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B書記官高壽君~F0~T40┌───────────────────────────────────────────────────────────┐│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九十一年度票字第八九五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肆拾玖萬捌仟玖佰陸│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九十年三月二日││││││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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