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61號
原   告  古建軒
被   告  李政良
       李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法補繳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其釋明之證據。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上載明
如主文所示之法定程式要件,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準此,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尚非不能補正,應由
原告補正其起訴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之內容,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標準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任一事項,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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