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55號聲請人 陳耀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曉妏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55號)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陳耀祥三重中山路郵局112年2月20日24,610元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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