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812號
原   告  王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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