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289號債權人雲林縣台西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丁福銘 債務人 蔡昇憲
賴秋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②112,489元、③64,993元,及自民國①②100年7月24日、③100年7月29日起至民國①②100年8月23日、③100年8月28日止,均按年息1.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②100年
9月24日、③10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年息2.956%)加10%計付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年息2.956%)加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年息2.956%)加110%計付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年息2.956%)加110%計付違約金,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