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 吳碧珠 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