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一百年度聲減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星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星於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本院以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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