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號債權人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 詹添安
室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吳淑靜 律師原告與被告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88,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