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 張國富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複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黃菁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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