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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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48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3號,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6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伊於九十三年四月以後因發生車禍即未再經營六合彩賭博,為員警查獲之證物,係先前經營所留下,因員警說沒有關係,伊才在警訊時承認有經營六合彩賭博,伊目前家境困苦,如被判重刑執行,整個家庭勢必無法維繫云云;惟查,被告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止,經營六合彩賭博犯行,業據其於警詢時、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不諱,並有簽注單等證物扣案可稽,事證明確,且被告曾有多次賭博前科,最近二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其應知悉經營六合彩賭博之違法性,豈會因員警說沒有關係即遽予承認,況本件被查獲之證物除簽注單外,另有傳真機等大型物件,本即易被搜索出來,衡情亦不可能係上次被查獲經營六合彩賭博時未發現之物另被告有多次賭博前科,且已二次被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最近一次係九十三年二、三月間所犯,並於同年四月九日判決,被告竟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即再犯本件之罪,藐視法律,惡性非輕,原審審酌上情,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家庭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參萬元,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林清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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