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0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102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被   告  呂碧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四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第七個月至第九個月
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合計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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