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于秀娟 被告 禹振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8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芳瑜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