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346號上訴人 李仕州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複代理人 駱國堯 律師上訴人 李焜維
李焜耀 李焜輝 被上訴人 簡志龍宜蘭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洪甯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吳青蓉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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