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上易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上易字第51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傅紀萍選任辯護人郭上維律師
林鴻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3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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