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九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FF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九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伍拾玖元│││├─────────┼────────────┼─────┤││送達郵費│叁佰柒拾元│││├─────────┼────────────┼─────┤│一│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貳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貳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