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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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2號
原告 陳黃義妹
訴訟代理人 陳宣豪
上列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到院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之當事人欄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