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