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04號
上訴人即被告 呂嘉偉 選任辯護人即法扶律師 陳惠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