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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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嘉偉指定辯護人陳中為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