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22號原告 鄭淑霞 訴訟代理人 藍有洲 被告 藍景輝
黃月英 黃麗華 黃滿足 黃美齡 黃文宋 黃文龍 趙銘鉒 趙思怡 趙思昱 吳艷玲 吳艷珍 吳艷姿 吳佩珊 吳東河 吳東益 藍雪 藍价石 藍麗萍 藍麗秀 藍勝維 藍勝亮 藍麗娟 藍安田 宋碧雲 藍雅惠 藍士林 藍正宗 藍世昌 藍國楨 鄭美英 藍偉銘 藍玉玲 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藍鴻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中關於「 藍勝雄 」之記載,應更正為「藍勝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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