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林瑞 原上列原告與被告萱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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