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章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
380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9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章傑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林章傑就其被訴妨害公務之案件,業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認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為宜,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又被告曾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穢語謾罵而侮辱之,其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及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3380號被告林章傑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章傑前於民國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嘉交簡字第8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3年7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104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於105年7月4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6年1月15日下午4時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號前站於道路中央有發生交通危險之虞,經民眾報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通知該分局埔心派出所警員 楊書維 到場處理,林章傑於警員楊書維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執行盤查其身分之職務時,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前揭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當場以「幹你娘」等語,侮辱警員楊書維,足以貶損其執行公務之嚴正性。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章傑於警詢及偵訊│證明被告知悉警員楊書維│││中之供述│係穿著制服及駕駛警用巡││││邏車之事實。│├──┼───────────┼───────────┤│2│證人即警員楊書維於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結證││├──┼───────────┼───────────┤│3│員警密錄器錄影暨譯文│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被告前曾經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檢察官鄭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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