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丙○○
丁○○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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