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彰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一四號、七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文彰為台北市○○○路誠治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民國七十五年九月間西德THYSSEN公司透過巨舟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王成安 之轉單,向誠治實業有限公司訂購十五個貨櫃之折合椅、單價每張一百六十四元。詎被告接到信用狀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折合椅讓買主驗貨後,再以碎石、破布混充折合椅裝入十五只貨櫃,矇騙出關運往西德交貨。另在發票及輸出許可證上填寫出口折合椅,取得海關之不實證明,再持發票、輸出許可證、信用狀至銀行押匯詐取貨款七百九十八萬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七十五年九月涉犯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