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明旭 律師被告丙○○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一九之七號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惠忠 右被告丙○○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三一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地
法官鍾華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