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046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葉英嬌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4,13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23,80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