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50號

聲請人 楊勝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明松 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7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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