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四三號
上訴人丙○○
丁○○甲○○視同上訴人午○𤌫
乙○○丑○○子○○辰○○
癸○寅○○巳○○壬○○己○○庚○○戊○○卯○○被上訴人久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辛○○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李寶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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