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780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9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關於犯罪所用物品等事項應行調查,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8月3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