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債權人 蔡鳳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仁 即仁立畜牧場、 王美發 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王仁即仁立畜牧場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