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明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100年度執字第423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5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明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許明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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