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告 林元官 被告高日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1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