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09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徐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約克 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傅約克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零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 元,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