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傑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傑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侯傑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附表108年度聲字第422號侯傑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確││││││案號│日期│案號│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民國107│本院108│108年3│均同左│108年4│││害防制│8月│年4月30│年度訴緝│月29日││月22日│││條例││日│字第6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108年3月│本院108│108年7│均同左│108年7│││害防治│7月│9日│年度訴字│月11日││月29日│││條例│││第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