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1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上之簽章。
三、釋明特別代理人需代理之事務範圍係繼承分割之相關事宜或單純之遺產繼承登記並提出有關之證物。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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