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昶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昶鉉因犯持有第三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鍾昶鉉因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值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附表:
受刑人鍾昶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純值淨重2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3月9日前之1│99年10月25日││││、2月間至99年3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3132號│偵字第461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3126│100年度簡字第306│││事實審││號│號│││├────┼────────┼────────┼────────┤││判決│99.11.01│100.05.30││││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3126│100年度簡字第306│││判決││號│號│││││││││├────┼────────┼────────┼────────┤││判決│99.11.22│100.06.20││││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13930號│執字第7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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