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小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小字第27號
原   告  林于翔
法定代理人  林大民
       李佳芳
被   告  朱泓睿
兼法定代理  朱劍忠
人      何哲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整於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當事人如有意見陳述,請於庭期前具狀陳報本院。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德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