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小字第27號
原 告 林于翔
法定代理人 林大民
李佳芳
被 告 朱泓睿
兼法定代理 朱劍忠
人 何哲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整於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當事人如有意見陳述,請於庭期前具狀陳報本院。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