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暐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月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月春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000元(計算式:42,00
0元/㎡×17㎡=,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民事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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