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暐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月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月春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000元(計算式:42,00
0元/㎡×17㎡=,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民事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