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八三九號
  原   告 台北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寄北投
         林世宏
  被   告 甲○○即 黃鉦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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