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返還房屋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
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系爭房屋)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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