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
費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壹佰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