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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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林文進 即 張文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上開之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以內(含)者,按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