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告 劉羅秀珠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被告 趙誌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3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孫淑玉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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