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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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3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蘇榮豐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美智 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鄭林美菊 訴訟代理人 鄭清安
鄭浩辰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鄭林美菊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經鄭林美菊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於104年9月1日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翠芬
法官黃梅淑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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